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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发布日期:2014-03-22    作者:江珍来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2006]297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今后新受理的案件,请参照《纪要》执行;正在办理的案件,酌情参照。执行中,如果有与法律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一、关于数额标准
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也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为确保罚当其罪,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罪,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但是,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3、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按照当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外的,按照二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二、关于共同犯罪 
附《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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