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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解析:犯罪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符合罪刑规范所指明的假定条件,进一步而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统一的。形式的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的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

提示注意: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具有统一性。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在此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的实质便是社会危害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应收刑罚处罚性也表明,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便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提示注意 :犯罪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密不可分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处罚性则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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