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关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4-03-26    作者:110网律师
林先生:
根据您到律所提出的要求,现结合您所述情况,将相关法律事项陈述如下:
所谓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结合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盐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而草酸则不受管制。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如您所述,您亲戚可能符合以上无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许可证及备案证明的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同时提起注意: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最后,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解答如下:
非法买卖盐酸达到:四百千克以上不满四千千克,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买卖盐酸达到或超过四千千克,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观点或结论,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审查各方面证据予以认定,仅供参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