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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当中租金的收取问题的法律依据

北京 12-09 20:24  悬赏 0  发布者:嘉夜520 给我留言  回答:(9)
甲有一房屋,出租给已居住,租期一年,乙已全额付清租金,出租后两月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请问乙的租金应该由谁收取?是丙找甲要?还是自过户之日起乙重新给丙? 我认为不能让乙再次支付,应由甲和丙协商解决。但法律依据是哪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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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09 20:26
由新房东收取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5479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2-10 09:27
因乙方已履行完毕合同项下义务,甲方继续提供住房的义务转由丙方履行。
而甲丙之间租金分配的事由甲丙双方协商确定。
回复时间: 2013-12-09 20:26
丙找甲要。房子所有权转移给丙,甲收取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
回复时间: 2013-12-09 20:36
甲丙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如果乙方知晓房产出租,无权向任何人主张租金。等合同到期后,再收取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回复时间: 2013-12-09 20:39
乙不须另外支付租金。因甲与丙的买卖合同并不影响甲乙的租赁合同,且丙受甲乙租赁合同的约束。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回复时间: 2013-12-09 21:06
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回复时间: 2013-12-09 21:22
乙不须另外支付租金
回复时间: 2013-12-09 22:02
甲丙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如果乙方知晓房产出租,无权向任何人主张租金。等合同到期后,再收取租金。
回复时间: 2013-12-10 12:04
甲丙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如果乙方知晓房产出租,无权向任何人主张租金。等合同到期后,再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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