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归女方 复婚再离房不变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110网律师
复婚离婚房不变
【杜冠华律师说法】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婚前财产的界定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登记前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登记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婚前对婚后财产的分配进行了公证,则以约定为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徐女士与周某于2002年相识,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买了青岛市某区的房屋居住使用,房产登记在男方周某的名下,并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婚后,周某逐渐开始出现夜不归宿的情况,对徐女士与家庭的照顾也大大减少,经常半夜醉酒归来对其动辄打骂,婚前的恶习逐渐暴露,二人也经常因琐事吵闹不休,昔日的婚姻生活最终敌不过天天的吵闹打骂,因此,二人在2007年以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对二人在婚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进行公证归女方徐女士个人所有,因购买该房屋的银行借款由徐女士偿还。
一年后,在双方父母的强烈要求下,也考虑到年幼的子女需要照料,二人便又登记复婚,复婚后的二人又重新生活在离婚时归于女方徐女士的房屋内,生活又回到了二人刚结婚时的状态:共同生活、共同还贷。好景不长,在刚刚复婚才两年的时间里周某又逐渐暴露出从前的脾性与缺点,甚至比复婚前有日益加重的趋势:长达数月的不归家、回家后天天无休止的争吵、周某的无理与粗暴、孩子在如此环境下的教育问题、婆媳关系的逐渐恶化……等等此类家庭问题层出不穷,每天都让徐女士头疼不堪、苦不堪言。毫无办法下徐女士最终决定起诉离婚。但当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时,徐女士又在房屋分割上遇到了难题。在法庭上,周某同意离婚,并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而徐女士则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意分割,并请求判令周某立即搬离房屋。
法院认为,该房屋性质上属徐女士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徐女士与周某婚后共同财产,周某要求对其进行分割,无相应的依据,不予支持。
【杜冠华律师点评】
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并不会因为婚姻状态的改变而改变。当房屋已经公证归女方所有时,也就是说对该房屋所作出的公证书已经生效。该房屋便归女方徐女士所有。即使徐女士与周某重新复婚且共同居住在此房屋内生活,但这些都均不能成为阻碍房屋属于女方徐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的事实。不能因周某与徐女士的复婚房屋产权就随之改变。也即使复婚后的周某参与了还付贷款的行为,但周某的还贷属于女方徐女士个人拖欠周某债务的行为,并不能因此就断定为是徐女士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女士与周某在第一次离婚时对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确认,在徐女士与周某复婚时,房屋的性质已由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徐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徐女士依法享有对甲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周某要求分割房屋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且他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其继续占有房屋,于法无据,理应搬离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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