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措辞不当,女方痛失房产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大致是:1997年4月,段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段女士发现王先生有外遇且不思悔改而导致感情破裂并决定协议离婚。在双方商谈离婚协议时,王先生显得十分大度,表示在其它财产平分的基础上30万元的存款全部归段女士,自己分文不要以作为对段女士的精神抚慰。于是在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后,段女士当着民政局工作人员的面在王先生准备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并摁了手印,二人的婚姻关系结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表述是: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并无争议。半年后,段女士无意从儿子的口中得知王先生在朝阳区百子湾地区有一套二居室住房,而自己从未听说过该房产。产生怀疑的段女士经多方打听,得知该房产是王先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私自购买并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的。感觉受到欺骗的段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该房产目前价值约250万。
开庭审理时,早有准备的王先生并不否认该房产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但坚持声称段女士早就知道该房产,并在二人离婚已经做了分割,凭据就是离婚协议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并无争议。”这句话。由于王先生在答辩时非常严谨,没有破绽,加之离婚协议中却有此表述,且段女士又拿不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该房产。法院只能认为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鉴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并无争议。”故认定段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最终判决段女士败诉,驳回了段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从本律师多年代理婚姻案件的经验来看,此类由于草率签订离婚协议而遭受巨额损失的案例并不少见。离婚协议属于重要法律文书,书写不当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而现实生活中,很多离婚当事人有基于多种原因不愿意聘请律师起草,最终面临不利后果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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