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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过期食品可向商家主张十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周俊岭律师
      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物质,食品安全是国家头等大事,购买优质安全的食品的人民群的众必然要求。如果人民群众买到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食物,则可用《食品安全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
  2013年12月19日,贾武到龙头上品自选超市购买了十件牛奶,牛奶的成交价为每件48元,牛奶总价款480元。回家才发现,该牛奶已超过保质期,随即带着牛奶回到超市要求十倍返还牛奶款4800元,遭到超市以不知牛奶已过期为由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超市双倍返还牛奶购物款4800元。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出售食品的销售者,应当保证出售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应该认识到所出售的食品已经过期。但其以不知道该食品过期的理由显然不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超市赔偿贾武4800元。

  评析
  本案超市出售的牛奶是供人饮用的食品,作为食品销售者,超市对自己所出售的食品,有责任保证其安全食品为安全健康的食品,应该随时注意自己所出售的食品为安全食品,而本案的超市并未做到,因而的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赵全能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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