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有五: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③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满。④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⑤请求履行一方的自己的给付尚属可能。法|律教育网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①若对方未提出履行请求,抗辩权人无须主动主张抗辩。即使抗辩权人的履行期限届至,抗辩权人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效力)。②若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抗辩权人须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履行要求。③抗辩权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却请求对方先履行的,对方也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④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效力)。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④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及其效力。①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②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③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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