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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之常见法律问题(一、离婚问题)

发布日期:2014-04-01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诉讼,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能不能判决离婚,第二孩子抚养权归谁,第三,财产如何分割。
首先:能不能离婚问题,一般这一问题多发生在首次起诉法院离婚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离婚是因为上述情形(一)(二),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以是物质赔偿或是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司法实践,赔偿标准的金额各省市均有不同。以上海为例,一般不超过5万元。根据司法解释,提出上述损害赔偿的,无过错的原告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而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但如果是无过错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特殊对象起诉离婚的规定: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关于起诉离婚时间限制:第一次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或原告撤诉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或撤诉之日起六个月内,原告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告不受此限制。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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