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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发布日期:2014-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土地确权纠纷(行政),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A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B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
C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民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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