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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经济法辅导: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发布日期:2012-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条】《土地管理法》

  第16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要点为:

  1.处理纠纷的顺序为“协商—政府处理―行政诉讼”。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凡是涉及个人的土地确权纠纷,均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4.行政处理决定与诉讼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诉讼为行政诉讼,行政处理决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先处理再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例题】

  (2007-1-24)李庄和赵庄为相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李庄的村干部就此事请示乡长。乡长的下列哪一答复意见是错误的?

  A.“这件事,乡政府可以出面召集你们双方协商解决。”

  B.“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协议,我们乡政府是无权处理的。”

  C.“你们可以去县政府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去县法院起诉。”

  D.“在纠纷解决之前,你们双方必须维持土地利用的现状。”

  2.土地侵权纠纷。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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