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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作运行规程

发布日期:2014-04-05    作者:110网律师

(一)立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 州劳动争议仲裁院承办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以下劳动争议案件:
  1、中央、省属驻吉首市城区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吉首市城区的用人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其他在吉首市城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在州级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在全州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5、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三)受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立案仲裁庭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申请人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是否明确,仲裁请求是否明确、具体;
  (3)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
  (4)申请是否在仲裁时效期限之内;
  (5)案件是否属于管辖范围。
  3、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4)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从申请人补正完毕之日起计算。
  4、立案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上报,先由分管副院长审查,仲裁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批。
  5、立案仲裁庭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立案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载明举证期限和要求。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并不得超过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7、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州劳动争议立案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经开庭审理,立案仲裁庭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补充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
  二、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一)庭审前的准备
  1、追加当事人。
  2、书面通知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以及开庭日期、地点。组庭,确定仲裁员。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运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州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简单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发现案情复杂的,应当向州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报告,经批准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组成合议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合议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州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确定。开庭通知。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并于开庭五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日期、地点。
  (二)庭前调解。当事人均有调解解决纠纷意愿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调解方案,由仲裁庭主持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通知当事人领取调解书的时间或当庭送达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开庭。
  (三)开庭审理。
  1、开庭准备。
  (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已到庭。
  (2)宣布仲裁庭纪律、组庭人员,告知权利义务,询问是否需要提出回避。
  (3)宣布开庭。
  2、庭审调查。
  (1)明确本案的请求事项,可以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和明确,以便当事人围绕争议开展。
  (2)当事人陈述。
  (3)围绕争议事项进行事实调查。
  3、庭审辩论。
  (1)仲裁员归纳经过庭审后当事人之间尚存在的争议焦点,并要求当事人围绕该争议焦点提出辩论意见。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3)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4)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5)双方进行辩论。
  4、询问最后意见。
  5、当庭调解。
  6、签署庭审笔录。
  三、申请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法定结案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文书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
  六、仲裁员工作行为准则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擅自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八)在任职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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