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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4-04-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8824,伍x非与伍x峰约定:伍x峰以30电脑,伍x非以现金投入,合作经营电脑游戏。实际伍x峰投入电脑24台、桌子5张、椅子5张,价值5万多元。经营一个月后,即924,伍x峰提出要按合伙前的口头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即伍x峰享受50%分红。伍x非提出自己投入17000多元,按50%分红不合理,不肯签订合伙合同。伍x峰提出不签合同就要拿回电脑;伍x非认为自己投入现金,要拿回电脑的话,损失都要伍x峰赔偿。当夜,伍x非叫自己的债权人万xx拖走24台电脑等,以偿还伍x非对万xx的债务。
分析:
根据新刑法第270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即构成侵占罪。该条虽未使用侵占一词,但中外刑法理论一般均根据这种行为的特点,将其称作侵占罪。
一、代为保管的认定:
侵占罪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是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的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认定是否构成侵占行为,首先,要确定行为人所非法占为己有的财物,是否合法持有他人的财物。本案情形适用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侵占行为,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从侵占行为发展过程来看:首先是行为人基于他人的委托关系、合同关系或其他关系,合法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权,同时,负有归还该项财物的义务,即行为人与财物所有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其次,行为人公然拒绝履行归还的义务,将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触犯了刑法,从而由单纯民事法律关系转化为刑事法律关系,承担刑事责任。把握这一过程的特点,对于认定侵占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换句话说:“代为保管”不是指财物所有人委托的目的,而是指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对财物的合法管理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即构成侵占。(详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作富教授《略论侵占罪的几个问题》,载于《法学杂志》1998年第一期)
本案中,被告人伍x非基于与原告人伍x峰的口头合伙关系,合法占有了原告人伍x峰的24台电脑等财产,在合伙关系终结后,被告人伍x非负有负有归还该项财物的义务,即行为人与财物所有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被告人人公然拒绝履行归还的义务,将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触犯了刑法,从而由单纯民事法律关系转化为刑事法律关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
本案中,伍x非明确表示不肯签合伙合同,双方在合伙上并没有合意,双方没有合伙关系,事实上双方的合伙也只有一个月,电脑等财产的所有权人还是伍x峰,伍x非只是电脑等财产的保管人,根本无权对任何一台电脑进行处分,事实上一个月刚刚届满,伍x非就已经将他人交给自保管的财物(伍x峰的电脑等)抵偿其个人债务,这是典型的不法取得行为,陈兴良《刑法学》第二版410页明列:赠与、转让、消费、出卖、出借、交换、抵偿、加工等是客观上足以表明行为人的不法取得意思的行为,是非法占为己有。
三、拒不退还的认定:
2008924,伍x峰的母亲董x华向公安机关报案,已经向伍x非提出返还财物的要求;时至今日,将近一年,伍x非没有返还,还在说伍x峰给其造成了损失,应当对其进行赔偿;但是,既然伍x非自己不肯签合同,那么伍x峰和伍x非就没有合伙关系(伍x峰可以向伍x非主张电脑租金损失),伍x非就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更无权处置伍x峰的财产;何况损失不是一句话,是要证据支持的;而且损失部分(暂且不论该不该伍x峰承担)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伍x非在其涉嫌的刑事犯罪中拿来抗辩,实际偷换了概念,显然是在编造借口来达到不予退还电脑等财物的目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拒不退还”的行为。
四、数额较大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掌握,有的比照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以500-2000元为起点,有的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侵占罪(即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以5000-20000元为起点(如19984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实施〈刑法〉有关数额标准的问题(参考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人民币五千元、五万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514川高法[2002]105号《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本案涉案标的超过5万元,显然已经达到法定罪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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