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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许可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行政许可作如下分类:

  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在内容上仅限于许可被许可人进行某种行为活动,不包含资格权能的特别证明内容,也无需对被许可人进行资格能力方面的考核。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一般来说,资格许可中同时也包含了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许可。

  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独立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它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如林木采伐许可证,特种刀具购买证等。明确的范围、事项、时间等是独立许可的显著特点。附文件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这种许可在申请、审批或使用时,均应将附加文件附在许可证后作补充性说明,如商标许可证书中还需附有商标的设计图样,否则许可证将无法使用。

  3.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证等。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如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这种许可就是附义务的许可。

  4.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代表性的是商标许可。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是非排他性许可。

  5.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如持枪许可,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五种人可以获得持枪许可,其他人员均不能获得此种权利。

  6.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

  长期许可是指许可机关赋予申请人许可证的有效期较长的一种许可。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条件和法律赋予其许可证的有效期较短,则称其为临时许可或短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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