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才可进行股利分配?
发布日期:2014-04-17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判决确认S公司股东会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
【律师分析】
税后利润的分配,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和国家等各不同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并不是一致的,甚至是冲突的,所以,利润分配并不是完全由公司自己决定的。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
第一,提取法定公积-o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股利。
由此可知,我国公司法限定了股利分配的条件,即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了公司的亏损,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积金以后,剩下的利润才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分给股东,以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本案中,S公司股东大会在未缴清税费、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前提下,决议对公司股东“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其实质为向股东分配利润。该决议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之规定,该决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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