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4-04-18 作者:110网律师
【 判决时间 】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茂强,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冬冬,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金龄,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无业。1993年6月30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包庇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逮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茂强、黄冬冬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被告人杨金龄犯奸淫幼女罪、包庇罪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茂强、黄冬冬、杨金龄伙同杨金鑫、邓辉(均在逃)、杨高(另案处理)于2000年10月间先后9次将10名在校女中学生挟持或骗至谢茂强家中或他人家中,采用殴打、威胁或诱骗等手段进行奸淫或轮奸。其中谢茂强奸淫了郭X、熊XX(系幼女),并参与轮奸了涂X(系幼女)、曾XX(系幼女)、吴X。黄冬冬奸淫了曾X、郭X、刘X、万XX(系幼女),并参与轮奸了曾X(系幼女)、涂X(系幼女)、曾XX(系幼女)、卢X、吴X、协助谢茂强对熊XX(系幼女)实施了奸淫。杨金龄协助谢茂强对熊XX(系幼女)实施了奸淫。
2000年11月2日,黄冬冬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脱逃,并打电话给杨金龄。杨金龄即与黄冬冬见了面,并与黄冬冬的父亲黄金来(不起诉)、母亲陈凤仙一起商议帮助黄冬冬潜逃的方法。当晚7时许,公安机关传讯杨金龄,杨拒不交待黄冬冬的躲藏地点。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茂强、黄冬冬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奸淫少女和幼女多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杨金龄协助谢茂强奸淫幼女1名,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系从犯。杨金龄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黄冬冬脱逃后的躲藏地点,其行为还构成包庇罪。且系累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冬冬属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茂强检举他人犯罪属实,构成立功。但该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于2000年5月28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谢茂强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黄冬冬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杨金龄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茂强以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金龄以没有包庇黄冬冬的故意,只是知情不告,不构成包庇罪为由,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谢茂强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属实,构成立功,但不构成重大立功。原判量刑适当,上诉人要求从轻处罚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金龄协助他人奸淫幼女1人,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系从犯,且其还具有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情节,系累犯。杨金龄系黄冬冬奸淫幼女的共犯,杨金龄在案发后包庇黄冬冬,目的是为了掩盖本人的罪行,其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原审法院认定插金龄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定罪不当。杨金龄上诉提出其不构成包庇罪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谢茂强、黄冬冬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行为,分别以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数罪并罚,认定罪名不当,适用法律有误。原判对上诉人谢茂强、原审被告人黄冬冬犯强奸罪、上诉人杨金龄犯奸淫幼女罪的定罪和量刑是正确的,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01年12月25日判决如下:
1.撤销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抚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谢茂强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原审被告人黄冬冬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上诉人杨金龄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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