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本案的定性
发布日期:2014-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班某和罗某是酒肉朋友,一天两人一起晚饭酒后聊天,班某谈到现在经常有人盗伐林木,往外运输时路过镇上,问罗某是不是一起去以举报为名威胁货主给点“喝茶费”?罗某同意。二人饭后便分别携带砍刀去到岔路口等候,发现三辆运木材的货车缓缓驶来。班某、罗某便拿出砍刀威胁司机靠边停车后,向司机威胁要求每辆车给200元“封口费”,否则报给林业公安扣车。两名司机声称车上木材不是其本人的木材时,班某、罗某便要求司机打电话给他们的老板送钱来,否则不给通过并报林业公安。司机鉴于二人手持凶器,便打电话给老板送钱过来。老板直接打电话报警后二人未得逞。经查,该木材来源是合法的。
[分歧]
对班某、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班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班某、罗某已经直接对司机采取了暴力威胁,索要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班某、罗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但数额不大,不应认定构成犯罪。理由是:二人是以报警给林业公安扣车罚款为由威胁货物货主支付“封口费”,没有对司机直接索要财物,二人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敲诈勒索是通过威胁、要挟,使他人感到害怕、恐惧而不得不(被迫)交付财物,它针对的对象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抢劫罪是行为人直接针对被害人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直接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班某、罗某两人显然不是想直接地从司机身上获取财物,而是要从木材的老板处获取所谓的“封口费”。这点也是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
其次,从主客观一致原则来看,班某、罗某是以司机所拉的木材来源非法,并以报林业公安扣车罚款来要挟。班某、罗某的勒索行为是通过司机传递给木材的真正老板,二人获取财物的主观是从货主处获取财物,而非从被威胁人处得到财物,这点显然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最后,敲诈勒索罪的起刑点是1000至3000元,本案中,二人索要的只是每辆车200元,不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因此,班某、罗某不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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