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概念的关系以及司法困境的分析(一)

发布日期:2014-04-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概念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据本条规定,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分别在第十五章、第十六章规定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二者均属于有名合同,但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说明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另外还涉及到劳动合同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这些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交叉,加之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确定责任承担就会产生争议,甚至将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正,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较为突出,是按照工伤保险责任承担赔偿,还是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甚至按照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来赔偿等等,都需要厘清以上各个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才能做出正确适用法律的判决。
2、 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称为“业主”。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
3、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以不动产为加工对象的承揽合同,因此除了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如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外,还具有要式合同、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定、合同标的特定性、合同签订、履行受到行政监督管理等特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