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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第三人故意损坏,车损险是否理赔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110网律师
车辆被第三人故意损坏,车损险是否理赔

案例:
李先生2013年10月份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一百万的宝马轿车,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并应贷款银行的要求,保单约定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2013年12月份,该车辆在小区内被人砸坏,李先生立刻报警并电话告知保险公司,因损坏严重,李先生为此支付了修理费近10万元。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发现该停车点监控不到位,并未破案。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
无奈之下,李先生只能委托袁正律师进行诉讼维权。
通过细致分析,袁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不充分,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从法理上分析保险公司应该进行理赔。
经过庭审以及庭后调解,最终李先生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方案,保险公司支付了70%的修理费用。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李先生的委托,指派袁正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本案事实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李先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单约定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起诉保险公司?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本律师认为,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且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进行了修复,保险公司拒赔的,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理由如下:保险单约定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目的是维护银行抵押权,车辆全损的情况下保障贷款银行的利益,防止被保险人未还清的贷款不能清偿。 本案投保车辆仅发生部分损失,李先生支付了修理费,车辆也恢复了原状。将理赔款支付给李先生,不会对银行的抵押权造成损害。所以当车辆部分损坏,被保险人对车辆进行修复,保障了第一受益人的权益。被保险人在此种情况下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二、李先生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范围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先生的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范围。本律师认为车辆被砸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范围。理由如下:  
首先,条款中规定,“碰撞”造成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范围。
“碰撞”的解释,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李先生的车辆损失系“被砸”造成,砸车的物体属于外界物体,砸车的过程属于外界物体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过程。而且,车辆被砸对于李先生个人来说是意外。因此,车辆被砸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其次,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责任的条款中,有“因碰撞、倾覆、坠落、外界物体坠落、火灾、倒塌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在免责范围中也有“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表述方式均是不完全列举,后面加上“等”,表明前面的列举并未穷尽全部要素。既然都有“等”,为什么我们将打砸的赔付责任划给了保险公司,即算在了保险责任的“等”之中,而没有依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将打砸车辆行为算在后面的免责“等”之中呢?这就是保险合同的特殊解释原则,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所决定的。
所谓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1537年英国法院通过判例确定的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也有称为不利解释原则的,我国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既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后,2012年9月,在保卫钓鱼岛游行活动中,不少日系车被砸。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2000辆日系品牌汽车被砸,由此产生了被砸车辆损失是否属于车损险保险范围。中国保监会明确表示,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一方面,没有政府部门将游行示威行动定性为暴乱,因此不属于免责范围;另一方面按照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不论是否找到肇事者,保险公司都应该先行赔付,之后取得代为求偿权,再向相关责任方索赔。
既然日系车在游行中被砸,车损险进行了理赔,那么李先生的车辆被砸理所当然也应进行理赔。
综上,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对于本次保险事故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保险事故损失也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这一点不应有任何疑问。
此致
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日期: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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