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到底应怎样认定其效力?
发布日期:2014-05-04 作者:110网律师
当然,实践中也有商业银行将到期债权本金和利息转让给经营性公司,对此,由于金融集中于商业银行,而非任何一个经营性公司均可取得、经营金融债权,更不能取代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故商业银行向一般民事主体或者非金融机构转让金融债权的行为应当无效。已经转让的,应当恢复原状。
对于金融机构在保全本金和利息情况下,能否向一般民事主体转让债权,的确值得研究,因为这毕竟不是本金和利息均折价转让,而是确保了金融债权不受损害。如何能让金融机构及时回收债权,盘活资金,不致损害金融权益,应当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研究的一个课题。
相关法律问题
- 请问房屋转让协议怎样签才有法律效力?在卖房主人没办房产证的情 4个回答0
- 怎样做才能把我的虚在的股份无偿转让,让债权人以债权占我的股份 4个回答0
- 到底要怎样才能拿回这笔债权 13个回答5
- 债权转让通知复印件效力 1个回答0
- 在一家金融机构开户做电子交易,撤户却不给及时退钱给怎么办?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一后,受让人行使债权不应仅限于其受让债权实际支付的对价;非金融机构无权享有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
- 刑法第174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刘某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行为特征 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 周某某、袁某某擅自设立 金融机构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行为相牵连如何认定和处理
- 姚晋军挪用公款案—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购买彩票行为性质的认定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非法票据贴现中刑事罪名的认定
- 姚某某挪用公款案——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购买彩票行为性质的认定
- 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认定为无效的依据
- 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到底应怎样认定其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