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许正文律师
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王某和张某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了争议,在争吵过程中被同村村民劝开后,王某随至县法院打算提起诉讼。法院工作人员听取了王某的陈述之后告知此案法院不予受理。但王某觉得很明显是自己有理的事情,为什么法院不予受理?
 
【争议焦点】
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有法可依?
 
【律师说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即由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法律确定的前置程序。2.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不能以对方侵权而提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这是因为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没有得到解决,法院则无法确定争议宅基地地块使用权的归属,不能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3.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必须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否则法院将不再受理该行政诉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