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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法知识点: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发布日期:2014-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诉法: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206条:但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2010/三/82)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将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处理。

五、再审案件的处理

(一)再审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1、驳回起诉的适用(意见210条)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发回重审的适用(意见210条)

人民法院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发现原一审、二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意见211条)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维持原判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三)依法改判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8条与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此外,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四)对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2008/三/35)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42条的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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