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局限性
发布日期:2014-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二、法本身特点的局限性
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对其也有重要影响。其主要表现在法本身的以下六个方面:
1、法律依靠证据。
2、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
3、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4、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5、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6、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三、人的因素影响的局限性
人的因素的影响。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四、其他因素影响的局限性
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在司法考试中,我们要充分重视法所发挥的重要性,同时也应清醒的认识到法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本身特点的局限性、人的因素影响的局限性、其他因素影响的局限性四个方面。同学们在复习时要抓住重点,侧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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