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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呢? 】

发布日期:2014-05-12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包二奶”、“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
 “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5个条件:1、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2、不以夫妻名义;3、时间上持续;4、状态上稳定;5、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通奸”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不动用金钱)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是党员干部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处分。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婚外恋、通奸属于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和道德谴责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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