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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醉酒状态实施犯罪主观过错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4-05-15    作者:110网律师
6.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定罪处罚
——房国忠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醉酒状态实施犯罪主观过错刑事责任
【案由】【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房国忠(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3集(总第68集)
裁判规则:
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结合醉酒原因上的过错程度及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酌情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被害人的邻居金小军家帮忙修塑料大棚。被害人携带白酒来到塑料大棚,让上诉人和他一起喝。2人喝完两瓶白酒后,被害人又将上诉人带到自己家中喝酒。喝酒时被害人同上诉人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上诉人用被害人家的菜刀朝被害人头部、颈部连砍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对此情况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栽判理由:
上诉人大量饮酒后,因口角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厮打,后持刀砍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防范犯罪分子借酒行凶以求宽免之企图及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审判实践中,如果在量刑时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生理性醉酒(相对于病理性醉酒而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下的犯罪行为一概而论,也必然会产生过于绝对的问题,容易产生量刑失衡。结合本案情况,被害人与上诉人2人先后共喝下近3瓶白酒,均进入生理醉酒状态,出现易激动、言语增多、辨认能力低下等表现。在此状态下2人发生争执、厮打,上诉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上诉人对于自己的醉酒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为其醉酒状态下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到上诉人是酒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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