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无通谋的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赵xx、赵x新故意伤害再审案
关键词:正当防卫共同故意共同犯罪行为后果主犯从犯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8)闽刑再终字第01号
【审级程序】再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年9月5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再审人】赵xx、赵x新(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全国法院优秀再审裁判文书精
选》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积极实施各自的暴力,行为 上相互配合,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伤害行为,系事前无通谋的共同故意犯罪, 都应对共同犯罪行为的后果负责任。
基本案情:
第二申请人再审赵x新被林xx等人殴打后,于次日同其兄(即第一申 请人再审赵xx)向林xx等人索赔医药费不成,当遭到林xx同伙胡明魁 等人举打时,第二申请人再审赵x新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胡xx等人捅刺,其兄见状也拔出随身携带的西瓜刀冲进人群乱砍,造成1死1重伤的后 果。
争议要点:
本案对申请再审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本案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不法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 方的加害行为,本案属互殴性质,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属性。申请再审人在同一 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积极实施各自的暴力,行为上相互配合,在客观 上具有共同的伤害行为,系事前无通谋的共同故意犯罪,都应对共同犯罪行为 的后果负责任。但第一申请再审人赵x新的行为直接致1人死亡、1人重伤,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件的起因是由第二再审申请人赵x新引起的,在双方互殴中赵x新持刀积极参与,也应对该案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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