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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国际法:战争受难者保护规则

发布日期:2014-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中分别对战时平民、伤病员和战俘的待遇进行了规定。

1.战时平民的保护

应主要掌握的规则:对在本国领土内的敌国侨民,一般应允许其离境,对继续居留者应予以人道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非绝对必要时不得加以拘禁;对占领区内居民和平民,不得强迫占领区居民反对其本国,对他们的生命财产、家族荣誉及权利和宗教信仰应予尊重,不得没收私有财产,禁止掠夺和施以集体惩罚等;对占领地平民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禁止把占领地的平民个别或集体拘捕;不仅对属于私人的财产,而且对属于集体和国家的财产也不能破坏。

2.伤病员待遇

依《日内瓦公约》规定,凡交战的战斗员及其他正式随军服务的人员受伤或生病时,应予收容,应不分国籍、性别、种族、宗教和政治主张一律予以尊重、保护并治疗。凡交战国不得已而委弃伤病者于敌军时,应在军事紧急局势许可的情况下,将本军救护人员及卫生用具的一部分留为该伤病者救护之用。每次交锋后,占领战场的一方应设法寻觅伤者、死者,并防止抢掠和虐待。对于死者应办理登记,并应互送其登记文件。所有在战场上或尸体上寻获的个人用品,交战国均应收存并互相送还。除非进行军事行动,对从事救护、医疗的人员与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护,不要攻击。

3.战俘待遇

对于战俘,除了个别在战争中有破坏战争法规的罪行者外,不能惩罚,不能虐待,更不能杀害,而应给以他们适当的待遇。综合《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等有关战俘待遇的公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战俘必须受到合乎人道的待遇和保护,不受虐待,不受侮辱,拘留国不得以强迫手段向战俘索取情报,不得对其实施报复,必须尊重其人格和荣誉。(2)战俘的自用物品,仍归他个人所有。(3)战俘只能拘禁,除执行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4)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战俘应获得应有的饮食、衣服、住宿及医药照顾等,除考虑到军职等级、性别、健康状况、年龄与职业资格外,所有战俘应享受同样待遇,不得因种族、国籍、宗教信仰不同而加以歧视。(5)应准许战俘与家属通信,并准许其收寄邮件包裹。(6)战争停止后,战俘应即遣返,不得扣留。战争期间,交战国双方也可订立协议交换俘虏,等等。

应当注意上述战俘的权利必须是完整的,任何一条都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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