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收购重组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4-05-20 作者:陈志律师
新三板公司收购重组办法征求意见 |
除发行股份外可采多种支付手段 |
发布时间:2014-05-12 08:49:59 |
这种区别首先体现为:不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由公司章程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对自愿要约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证能力进行适度放宽,给予收购人多种选择,增加收购人自主性和操作灵活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解释称,这种设计主要是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多为民营企业,总股本相对较小,并购活动比较频繁,若实行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将限制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活动。另一方面是由于新三板实行严格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具有一定价格甄别能力。
基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现金流普遍紧张的现状,《重组办法》丰富了重大资产重组支付手段,除发行股份外,还可使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方式;并且,不限制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手段的定价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允许交易各方自主协商定价,并强化相关披露。
同时,并购重组制度在程序上更为简便透明:大幅简化权益变动的报告书类型,除控制权发生变更须披露收购报告书外,其他权益变动只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最低持股有别于主板5%的披露原则,将披露比例从5%调整到10%,进一步明确了披露时点;而且,简化申报文件,不强制要求提供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及编制备考报告,降低公司重组成本;简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不设重组委。缩短审核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大幅减少申报文件,精炼信息披露内容,减少主观性信息的披露。
据邓舸介绍,证监会在制定两管理办法时,坚持“简政放权、放松管制”的原则,为此明确,除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实施核准管理外,其他的收购行为、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均不设事前行政许可,降低了行政权力介入程度。对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也豁免向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由新三板实施自律管理。同时强化新三板的自律监管和证监会的行政监管,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相关证券转让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加大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 (责任编辑:王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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