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婚前单方按揭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如何分割 】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5年4月,田某按揭购买住房一套,价值22万元,首付7万元,银行贷款15万元。2006年10月田某某结婚,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并于2010年3月还请。2012年5月,田某某因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子女抚养等问题无异议,但对该房屋分割发生争议。田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本案对房屋的定性及分割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为田某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婚前个人债务。某婚后所做还贷行为应视为对田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离婚时由田某返还某共同偿还部分款项的一半。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本身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将田某的首付从中扣除。如果贷款不能偿清,二人最终不可能得到该房屋。婚后,双方将全部精力用于偿还银行购房贷款,二人对房屋的最终获得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如果将房屋作为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房人所有,则对婚后一方有失公平。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屋的分割应区别对待。具体分为三部分: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为田某在婚前按揭贷款所买,应作为田某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田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田某返还某7.5万元;对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评析
  朱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田某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与开发商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故此,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其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故本案可以认定田某在婚前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二、田某在购房时同时形成了15万元的债务
  由于这部分债务系婚前所借故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田某某二人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填补了田某婚前个人债务。因此,两人夫妻关系解除时由田某给付某15万元的一半。
  三、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田某所购房屋大幅度增值是事实,并发生在其与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田某在婚前对房屋投资了5万元,而与其在婚后共同偿还了房贷的大部分,且该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了,增值部分应视为双方共同投资获利的行为,如果将增值部分不加区分,单纯判与田某,则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某权益,不利于双方利益平等保护,有违婚姻法设立的初衷。因此,朱律师认为应将婚前房屋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本案应将房屋判与田某所有,由田某返还某共同偿贷款项的一半和房屋增值价值的一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