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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分割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19955月,王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10万元,首付款3万元,银行贷款7万元。19958月王某与李某喜结连理,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双方于20055月还清银行所有贷款。20063月王某与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子女抚养均无异议,但对房屋分割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卖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李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房屋经评估价值29万元。
     对于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分割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未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为了维持婚姻的稳定性,防止一方以结婚等手段来侵占财产,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此笔者将试分析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分割问题。
 一、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本案中,王某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与开发商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其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故本案可以认定王某在婚前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李某是否能因婚后共同还贷行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我们来看一下上述所说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本案中,房屋是开发商所建,故李某不能因原始取得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房屋的继受取的,我国法律规定的较为详细即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而李某并未具有上述几种法律行为或事件,故李某不能依次理论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应为王某所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二、对李某婚后参与偿还购房行为的认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李某,但其在购房时同时形成了7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于这部分贷款系婚前所借故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关于李某、王某二人共同偿还王某个人债务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填补了李某婚前个人债务。如果没有这笔债务的存在,李某王某二人将存在7万元的财产,故在两人夫妻关系解除时由王某给付李某7万元的一半即35000元。
  三、对于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所有权的归属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以上范畴,笔者认为该部分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应属王某所有,王某同时应给付李某婚后还款和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即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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