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先行行为人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110网律师
12.先行行为人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上诉案
关键词:先行行为希望放任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
【案由I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16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
【上诉人】李宁、王昌兵(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6集(总第47集)
裁判规则:
被害人为摆脱行为人的殴打和纠缠而跳入水中,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却自以为是地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会上岸,最终被害人溺水死亡,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被害人与上诉人等人商议欲绑架他人“挣钱”,上诉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逼问被害人欲绑架的具体对象,并以此敲诈其钱财。被害人为摆脱上诉人的殴打,趁其不注意跳入湖中。上诉人等人劝其上岸,并调转车头用车灯照射水面,见被害人仍趟水前行不肯返回,为消除被害人之顾虑促其上岸,遂开车离开湖堤。后被害人溺水死亡。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
上诉人出于猎奇和敲诈财物的心理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为摆脱殴打
和纠缠而跳人湖水中,上诉人未进一步实施加害行为,而是在劝被害人上岸未果的情况下,为消除被害人的顾虑,促使其上岸而开车离开,可见上诉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上诉人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却自以为是地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会返回上岸,最终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