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行为人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110网律师
——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上诉案
关键词:先行行为希望放任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
【案由I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1月6日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
【上诉人】李宁、王昌兵(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6集(总第47集)
裁判规则:
被害人为摆脱行为人的殴打和纠缠而跳入水中,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却自以为是地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会上岸,最终被害人溺水死亡,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被害人与上诉人等人商议欲绑架他人“挣钱”,上诉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逼问被害人欲绑架的具体对象,并以此敲诈其钱财。被害人为摆脱上诉人的殴打,趁其不注意跳入湖中。上诉人等人劝其上岸,并调转车头用车灯照射水面,见被害人仍趟水前行不肯返回,为消除被害人之顾虑促其上岸,遂开车离开湖堤。后被害人溺水死亡。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
上诉人出于猎奇和敲诈财物的心理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为摆脱殴打
和纠缠而跳人湖水中,上诉人未进一步实施加害行为,而是在劝被害人上岸未果的情况下,为消除被害人的顾虑,促使其上岸而开车离开,可见上诉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上诉人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却自以为是地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会返回上岸,最终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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