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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赃不均将同伙杀死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4    作者:110网律师
          因分赃不均将同伙杀死的行为认定—刘宝利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分赃不均同伙被迫防卫累犯从重处罚
【案由】故意杀人罪
I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上诉人】刘宝利(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3集(总第68集)
裁判规则:
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后,因分赃不均产生争议,为摆脱同伙因不法行为产生的纠缠,将同伙杀死,不存在被迫防卫,同伙的威胁不能作为减轻刑罚的理由。
基本案情:
20029月,上诉人因盗窃罪刑满释放。上诉人与被害人(殁年16岁)曾共同实施盗窃行为,被害人因与上诉人分赃不均产生争议,被害人威胁上诉人不绐钱就将其杀害,并多次拿走上诉人的钱财。为摆脱被害人的纠缠,2007
4月,上诉人趁被害人熟睡,持凶器砍刺、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后上诉人将被害人的尸体掩埋。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累犯;被害人的威胁行为可否作为减轻上诉人刑罚的理由。
裁判理由:
上诉人因分赃不均与被害人产生纠纷,为摆脱被害人的威胁,采用残忍的手段杀害未成年的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上诉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5年内再犯故意杀人行为,属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双方因上诉人教唆被害人盗窃他人财物后分赃不均,产生争议,上诉人为摆脱被害人因不法行为产生的纠缠,将被害人杀死,不存在被迫防卫,所以被害人的威胁不能作为减轻上诉人刑罚的理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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