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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若离婚财产全归女方 分手时男方反悔诉请获支持 法院:当事人不认可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4-05-27    作者:姚艳艳律师
男方月入4万元,女方月入仅2000多元——收入悬殊的一对“80后”夫妻,为防止离婚在婚后五个月签订协议,约定一旦离婚,所有财产包括男方婚前房产全部归女方,男方须归还女方10万元陪嫁费等。然而,这段婚姻在走过四个年头之后终告结束。近日,宝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男方对此协议的反悔有效,判决按照共同财产分割财产。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在一家外资银行任职的万先生与苑小姐相识并恋爱。200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然而,面对每月有4万多元收入的丈夫,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的妻子苑小姐感到强烈的不自信。为消除顾虑,同年6月苑小姐与丈夫万先生签下“防离婚”协议。2010年年底,小夫妻俩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可在生活中,两人对于许多事情无法达成一致,矛盾不断加剧。2011年4月,在女方要求下,男方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三泉路婚房产证变更为夫妻二人,车辆也过户到女方名下。同年7月,女方起诉要求离婚,之后被劝和撤诉。2012年,女方提起两次诉讼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予准许。此后他们开始分居,男方带着小女儿“净身出户”,并每月补贴女方5500元生活费。
    去年10月,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男方履行协议:现有家庭财产包括三泉路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双胞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11000元。庭审中,男方对上述协议表示反悔,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请。
【以案说法】
    问:如何认定协议中“如果离婚,财产归女方”的约定?
    答:该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但因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离婚,应允许当事人反悔。现男方不认可该协议,故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问:如何分割协议所涉房屋和陪嫁费?
    答:协议所涉三泉路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变更至二人名下。根据房屋的居住情况,以照顾女方的原则,该房屋归女方所有为宜。考虑男方对房屋贡献较大的因素,酌情确定女方支付男方房屋55%的折价款。关于女方要求返还10万元陪嫁费的主张,因双方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女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下落,故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问:双胞胎女儿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答: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利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5500元;小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补贴1000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宝山区法院 李新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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