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二审
发布日期:2014-05-29 作者:李俊杰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熊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个体业主,住址:乐平市XX镇XX村,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XX,男,汉族,农民工,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XX镇XX村179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男,29岁,汉族,个体司机,住乐平市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54岁,汉族,个体老板,住乐平市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上诉人不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乐港民初字第6号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乐港民初字第6号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洪土良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洪XX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洪XX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是错误的。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而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且给付约定的报酬。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通过原审中各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表明,被上诉人洪XX在卸化肥的工作过程中,上诉人未对其有任何支配、指挥或控制等。且上诉人在卸化肥前只和徐XX(卸化肥工人中的一员)联系要求其卸化肥并谈好了工钱。至于在卸化肥过程中,被上诉人洪XX等人如何加入进来卸化肥、工钱如何结算、使用什么工具卸化肥、如何分工等事宜上诉人是不知道的,因为此时上诉人一直坐在店里,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洪XX等人在整个卸化肥的工作过程中是没有受到上诉人的指挥、支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洪士良在卸化肥前至事故发生时,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形成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抑或是其他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上诉人按8元每吨计价向徐XX支付卸化肥工钱也只是替肥料经销商被上诉人黄XX垫付,所以真正和卸化肥工人徐XX等人形成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是被上诉人黄XX。因为当初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黄XX购买肥料时,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黄XX支付过肥料款,而是向被上诉人黄XX出具了一份内容为“ ”的欠条,但被上诉人黄XX在原审庭审时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该份证据。上诉人认为该份欠条对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所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出具该份欠条以便二审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2、原审判决书第3页表述“经审理查明,黄XX是肥料经销商……,均由黄XX雇请车辆……按照惯例,当车货到达XX镇街上时,即有一些装卸工,几个人一伙,自行卸货,货全部卸完后,由一个领头人向店主收取力资”。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参照惯例裁判的方法有悖我国民事活动及民事审判法律适用原则,民事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根据当事人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寻找切合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则以作出裁判。这一过程遵循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在选择判案依据时,法律优先考虑;在确实没有法律的情形下,方可适用习惯;在法律和习惯均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理。本案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洪士良若能够举证证明(1)其与上诉人存在劳务关系、(2)上诉人在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此时上诉人才需要按其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但是被上诉人洪士良在原审中没有证据证明前述两点。故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审理本案时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缺少判案依据;所以原审法院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而适用惯例作出裁判是错误的。
3、假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洪XX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本案80%的责任不当。被上诉人黄庆红及其雇请的司机被上诉人何XX超高超重装载(核定5吨)实际装载26吨,车低堆码高度超出3米,直接增加了车辆装载、运输、卸运货物的风险。作为肥料经销商的被上诉人黄庆红以及肥料运输司机被上诉人何XX明知车辆超载超高而继续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运输,所以被上诉人黄庆红、被上诉人何XX对被上诉人洪XX的受伤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黄XX、被上诉人何XX无责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为此,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以上上诉请求,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 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相关法律问题
- 二审民事答辩状从哪个角度写--因雇佣关系死亡 1个回答0
- 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1个回答0
- 你好,我和车主是雇佣关系开车撞死人,不用负赔偿责任吧 10个回答0
- 我在安徽六安,我想咨询一下,别人叫我去帮他卸货,自己被摔伤,我能 5个回答30
- 关于口头雇佣关系的,给第3方干活的,工人在干活期间受伤。雇主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