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死亡是否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处理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4-05-30    作者:刘小灿律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死亡是否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处理的答复
 (公交管〔1999〕1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你局《关于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死亡是否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处理的请示》(桂公(交管)〔1999〕14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指“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如果受害人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结案后死亡,事实上已使事故由轻微或一般事故转化为重大事故,因此,应当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处理。对肇事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复

                          1999年5月26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90526日 实施日期:19990526日 (中央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