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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不符”情形的保险责任规制

发布日期:2014-06-02    作者:刘会玲律师
驾驶人持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机械性能相同、操作原理相同、载荷相当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某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运输型拖拉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认定凡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行为均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1、从设置交强险的目的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设置交强险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是一种公共服务,更加强调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保险公司受政府的委托经营交强险业务,必须承担比普通保险更高的义务标准。因此,在交强险条件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要不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均应赔偿。2、从运输型拖拉机的实质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事实上,运输型拖拉机不论是在速度、功率还是载重上,都远远超出了拖拉机的功能范畴,从使用的目的等方面来看,其实质上就是从事运输的低速载货汽车。3、从交通管理的角度分析。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准驾不符,是指驾驶人驾驶的车辆与其准驾类别不同。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和颁发,但在日常生活中,驾驶员持货车驾驶证驾驶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运输型拖拉机的实质是低速载货汽车,该类行为并未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影响,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准驾不符,因此,交警部门一般不会认定为准驾不符4、从合同约定的目的分析。保险合同之所以约定准驾不符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于这种情形加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本案中,某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并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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