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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健全

发布日期:2014-06-0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摘要]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体身心健康和国民生计的重大问题。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己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在基本解决食品供应问题的同时,食品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
一、食品安全的界定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问题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的概念也可以表述为: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要安全,即食品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中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同时,食品安全的含义还包括三个层次即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可持续性安全。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食品安全问题仅在2012年就发生了诸如“老酸奶事件”、“农药超标事件”、“塑化剂事件”、“速成鸡事件”等等。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民以食为天,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食品的安全与否,不仅关系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同时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到公民对于政府、社会的信任,从而危急到社会的长治久安。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发生,一方面是因为社会道德的滑坡,此前依靠道德约束公民自身潜在行为,而如今一些不法的销售者、生产者等商家有悖伦理道德、惟利是图,对社会缺失责任感。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以及调整范围的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法的力度,制度不够完善,执法不够彻底,缺乏相应应急措施,从而使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困扰着公民的日常生活。就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而言,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农业种植业的源头污染、工业污染导致环境恶化、各种添加剂的滥用等等。
三、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立法的状况和缺陷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食品安全等问题先后制定了多部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2万多个国家标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等。我国刑法在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详细规定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刑法中的规定使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民事赔偿责任,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对产品责任给与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在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后,因达不到刑法追究的标准,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从食品的安全标准、检验、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出了专门性的规定。
诚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就各类食品的生产安全标准而言也参差不齐。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中的规定,笔者认为此类标准规定较为宏观,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种局面就造成了不同的食品标准错综混乱,不利于行政机关集中管理,对食品安全的问题难以统筹规划。再就监督管理而言,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监督管理者身份做出了明确规定。监督管理缺乏统一性,不同地区执法力度、执法者素质各不相同,没有制度的约束,公权力就会滋生腐败。最后,就食品安全的追责问题法律法规未进一步细化。
四、发展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
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诸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形成了多级监督管理体系。但总体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在宏观上缺乏总体性。因此,目前函待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法律体系,克服法律涵盖面不足的缺失,使得在各个方面、各个层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管理方面,制定相关制度,使各部门的执法过程更加规范化和更具持续性。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化
目前我国不仅在食品立法方面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比较滞后,而且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方面也不尽完善。由于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化工作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制定标准的原则、方法及其所形成的标准体系与技术内容都与现在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符,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制定相关的制度标准来统筹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使其更好的适合实际的需求,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利益。
()食品安全问题究责制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监督部门的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有的在具体责任上还有漏洞。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建立起一系列的制度来规范究责制度,来遏制各种不法行为,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 贾敬敦,陈春明.《中国食品安全态势分析》. 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3.
[2] []玛丽恩·内斯特尔. 《食品安全》[M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3] 魏振瀛.《民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747-763.
[4] 张明楷.《刑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64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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