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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2014-06-0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摘要] 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入工业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使得经济快速发展。然而就在工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负产物。这些负产物包括工厂烟尘的排放,废水废气的排放,化工产业污染,生态的破坏等等。但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很快认识到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的重要性,并于198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和实行对中国当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环境保护  协调发展  生态保护
一.西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模式
    在早期西方国家中例如英国是最先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英国的圈地运动使得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工业化城镇化飞速发展。后期造成了森林,河流的污染,给人类生存带来极大危害,这些使得英国开始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其他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几乎和英国一样都是在遭受到工业革命负的外部性因素影响后才开始对环境保护开始关注和重视。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被称为西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对中国经济发展中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中国以西方历史为鉴而创立的环境保护与发展模式
    正是由于对西方经济发展过程的研究和中国传统法律的精神传承,使得中国相关领导层,能够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认识到西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足,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迅速发展是不理智的。因此中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走了一条适合中国发展的道路,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对于企业环境保护政策实行谁污染、谁自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并且在1989年就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正是西方工业发展的历史给予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以重要经验教训,使得中国的发展能够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经济发展、法律建设协调有序进行,降低了环境保护中先污染后治理的治理成本。当今中国形成了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创新型环境保护模式。
三、中国当前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企业的不断增加,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中国再次面临环境保护的重要课题。例如近期出现的汽车尾气排放,温室效应,北京雾霾天气,兰州浮尘天气等等。这些都给环境保护法的执行提出了新的挑战。比如环境保护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首先,环境保护的执法观念有待转变。环境保护执法者应当时刻保持环保观念,不应当已牺牲环境利益来获取暂时的经济利益,即执法中的严格性。这个在中国古代环境保护的记载中就有鲜明例子如:我们的先人很早就认识到“败不掩群,不取糜禾;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认为要想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必须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开发,特别是破坏性的开发。因此,不能因现实利益破坏环境发展的长远利益。
    其次,环境保护法执行过程中,对执法理念有误解。在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破坏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仅仅给予罚款或限期整改,并没有给予有效的监督或更主动的环保惩罚,比如非法砍伐树木的在罚款后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种植砍伐树木一倍以上的树苗,作为环保惩罚,以改善被破坏的环境。
再次,在环境保护法中只是鼓励人们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活动,并没有将主动保护环境,或者改善环境作为人们的义务。由于中国发展现状很多地方环保观念不强,以至于环保鼓励政策不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四、针对中国环境保护法在进行环境保护中的不足应采取的措施
首先,努力改变环境保护执法观念,变被动保护为积极保护,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法的作用,正确运用环境保护法律。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环境保护理念,植树造林,垃圾回收利用,等等主动的去改善现有的环境,日本环保法在这些方面均有相应规定。而中国相对来说在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待完善。
其次,加大环境保护与科技发展的双重作用,既要用法律保护环境,又要有效利用科技手段予以保护。例如限塑令的实施和可降解塑料袋的研发相结合,可以有效的解决白色污染问题。既体现了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也有效利用了科技手段从根本上去解决环境问题。
再次,提高环境保护法律宣传,使执法者提高环境保护执法素质,使得公众提高环保意识,以切实的行动来保护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为了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国正在不断的探索一条适合于本国环境保护和发展的方式。这包括中国环境保护的立法和中国民众对于环境保护的热情,及其对于美好生态自然环境的需要。因此,要想使得中国绿水青山常在,经济不断发展,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社会,全体中国人民应当以务实的行动去改善环境,让浮尘、雾霾天气远离我们现在的生活,让绿水青山不断增加,环境不断改善,空气更加清新。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立和有效调整则更能够有效的提高环保效果,创造经济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何勤华.20世纪日本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45-56.
[2].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19.
[3].朱景文.中国法理学论坛[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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