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故意伤害罪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谢某与陈某因 锁事发生口角,两人相约待下班后理论清楚,当天21时多,被告人谢某与陈某再次发生争执、忒大,导致被告人谢某头部流血。因此,被告人谢某怀恨产生报复心 理,在陈某准备离开时,被告人谢某回家拿来一把柴刀,返还事故路段看到路过的陈某朋友张某,以为张某是陈某叫来打架的人,遂持刀砍去,导致被害人张某头部 及四肢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构成轻伤。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谢某家属的委托后,会见了该被告人,经过阅卷调查之后,在庭上以下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本身并不具有蓄意伤害的主观心理,陈国裕一方有重大过错,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直接起因,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对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本案系由陈某一方挑起、并制造事端导致被告人犯罪。
第二、被告人没有事先准备犯罪工具,无犯罪预谋。
第三、陈某多番语言和肢体挑衅被告人,并首先围殴伤害被告人,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
二、陈某及被害人自身对本次事件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被告的刑事责任。
首先,陈某是本次打架斗殴的组织者,应对团伙成员造成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
其次,被害人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被害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意识到打架斗殴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在明知陈某邀集是去跟人打架,仍然积极参与,被害人本身就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对被告的刑事处罚。
       三、被害人有份参与殴打被告人,检察机关在起诉状称被害人是张某“路过”的朋友,这一说法是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公诉机关依据陈某、杨某的证言以及被害人自身的陈述认定张某是“路过的”依据不足。从证据来源来说,上述三人是有密切关系的人,与本案有密切利害关系。
其次,在当天的打斗中,有5、6个人围着殴打被告人一个人。另据被告人的供述及公安机关的侦查表明,在当晚双方发生口角后,陈某一方有三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过来了,在后面的打斗中,这三个人都围过来打他。依据被害人自身的供述,被害人张某当时正是骑摩托车过来的。
再次,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侦查查明,当时陈某有三个人围到被告人的身边并动手殴打谢某。陈某、杨某总才二个人,如果说被害人没有份参与殴打被告人,那这个第三人是谁? 
四、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赔礼道歉,酌情应当从轻、减轻刑事责任。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过庭审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汤红艳律师
山东济宁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