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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强化:公开原则

发布日期:2014-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原则之一。根据公开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以保证证券投资者对所投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证券投资价值和风险虽然受到政策、法律法规变动以及系统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真实财务和经营状况,只有全面揭示与证券价值有关的各类信息,投资者才能够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根据公开原则,证券发行人以及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防止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在证券制度建立初期,证券发行人的财务和经营等。信息曾被视为企业的内部事务和商业秘密。有些人甚至提出,企业公开相关信息和资讯,会使企业竞争者处于优势地位,从而损害证券发行人的利益;企业信息绝不能向社会公开,否则,不仅会损害证券发行人利益,也会进一步损害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证券发行人对投资者采取保密措施,更甚至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旗号下,向投资者提供不实信息并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然而,投资者毕竟是证券发行人的股东或债权人,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真实情况,是保证投资者合理预见投资风险和投资利益的基础和前提。在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上,法律理论和证券制度均曾裹足不前。直到20世纪初期,一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才开始强制要求证券发行人公布其财务及经营情况,并限制发行人的不当行为,包括禁止或限制发行人买卖自己发行的证券。自美国 1934年《证券交易法》出台并确认公开原则或信息披露制度以来,这一原则才逐渐被各国证券法广泛接受,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公开原则,必须公开与证券及其价格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证券发行人本身情况,如财务情况、重大投资决定和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人有关的信息,如市场变动和投资风险等。根据公开原则实现方式,该原则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的信息公开。第一,证券发行之信息公开。这也称为“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首次发行证券时,应向投资者披露与证券发行人及所发行证券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证券发行人应保证所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证券发行人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也承担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义务与责任。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十分重视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制度,并制定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第二,证券发行后之信息披露。它也称“信息的持续披露”,是要求证券发行人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证券发行完毕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司内部财务和经营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为了实现公开原则,证券法创设了许多具体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证券违法行为之法律责任制度等。信息公开既是证券发行人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允许公开发行证券的基本前提。拒绝公开信息者,将无法获得公开发行证券的资格;违反公开原则的行为,相关机构和人员将受到法律追究。对于公开原则,不能做狭隘解释,更不能将公开原则仅仅解释为证券发行必须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否则,这将削弱公开原则对健全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也无法为投资者提供信息通畅和公平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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