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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犯罪不予判处死刑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4-06-15    作者:110网律师
故意杀人犯罪不予判处死刑的情形——张东生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东生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1集(总第72集)
裁判规则:
被告人具备自首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依法可以
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东生以被害人魏慧多次欺骗自己为由与之发生争吵,后张东生持砍刀冲魏慧头部及上肢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魏慧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东生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在返回其家的胡同口被公安人员抓捕时称我是张东生,我要自首。”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人员工作时,张东生没有任何劝阻言行。
争议要点:
被告人张东生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东生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但被告人张东生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在返回其家的胡同口看到前来抓捕的公安人员时称我是张东生,我要自首。”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人员工作时,张东生没有任何劝阻言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张东生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张东生投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査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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