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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任务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110网律师
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任务的行为认定——王梅平间谍、抢劫案
关键词:间谋组织抢劫危害国家安全【案由】间谍罪/抢劫罪【审判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1)舟刑初字第40号【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判决曰期】2001年12月25日【公诉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梅平
【权威收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浙江2001年卷?总第3卷)》
裁判规则:
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搜集、提供我国军事机密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构成间谍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的三哥王梅忠早巳加入我国台湾地区间谍组织,指示被告人搜集我军舰活动情况、我军潜艇停泊情况。通过结交驻舟山海军战士,搜集到了战士许友雄等人的士官士兵证复印件和我军舰艇照片等交给王梅忠,并将从许友雄处套取的有关我军舰驶往国内的航线、航速、途经的港口、国家、买价及武器装备、人员配置等情况告知王梅忠。由王梅忠将被告人搜集套取的全部军事情报均及时提供给了我国台湾地区间谍组织。被告人搜集的7项军事情报内容均属于机密级。
被告人伙同他人假冒武警抢劫大巴客车,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开发令枪威胁乘客,行抢后,又分别用石块砸碎汽车前大灯、用匕首刺破汽车右轮胎,后逃离现场。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搜集、提供我军事机密情报,危害国家安全,其行为构成间谍罪。王梅忠接受我国台湾地区间谍组织的任务后,指示被告人在舟山搜集军事情报,被告人积极主动地实施了搜集套取情报的行为,又及时将情报提供给王梅忠,然后再由王梅忠提供给我国台湾地区间谋组织,二人在实施间谍活动中各有分工,互相配合,且被告人搜集提供的七项军事情报内容均属于机密级,故被告人在间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予严惩。
同时被告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军警人员持枪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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