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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引发残疾 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两对门居住,原告有一时风牌四轮农用车,为了自己方便,购买了电瓶充电器。201143日,被告自己的农用四轮车电瓶没电了,把电瓶拿到原告家中,让原告帮其充电。第二天中午,原告查看电瓶是否充好电,用手晃动了一下电瓶,不料电瓶发生爆炸,将其右眼炸伤,当即原告家属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伤害为七级伤残。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各项损失54329元。被告辩解找原告为电瓶充电,不是免费充电,为其付有报酬。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为旧电瓶充电是一种危险作业,被告明知原告非专业维修人员,还将电瓶送到原告处充电,而不到对外营业的专业维修店,对损害后果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应当知道自己不具备专业充电知识,在对旧电瓶充电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且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双方按照对半责任承担较为适宜。被告辩解找原告为电瓶充电付有报酬,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695元。
【司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为旧电瓶充电是一种危险作业,被告明知原告非专业维修人员,还将电瓶送到原告处充电,对损害后果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应当知道自己不具备专业充电知识,在对旧电瓶充电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且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原告即被侵权人,对自身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即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辩解找原告为电瓶充电付有报酬,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解意见未予采信。
原告因电瓶爆炸所受伤害的损失,依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责任。法院经核定原告损失赔偿金额,作出原、被告按照5:5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695元的判决。
摘自:临潼法院 张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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