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由谁负担医药等费用?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110网律师
一、工伤医疗待遇:
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康复的费用
3.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伤残待遇:(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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