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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如何选择起诉案由

发布日期:2014-06-28    作者:唐湘凌律师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如何选择起诉案由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北京海淀ZT科技开发公司等与MZ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的案件要旨为: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往往与员工、供应商、销售商、客户等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往往出现“商业秘密侵权”和“违反保密协议”竞合。在此种情况下,权利人拥有选择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综合考虑公司内部商业秘密的构成、举证责任的不同、损失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等因素后,选择对自身利益保护最大的案由提起“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MZZTAF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ZT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点评本案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对本案原告公司所选择的诉讼案由、提供的诉讼证据、诉讼结果的评析,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如何选择起诉案由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读者提供借鉴。
具体到本案,被告MZ在原告ZT公司工作期间,担任总经理助理,且在原告ZT公司工作期间即出资设立被告公司从事与原告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虽然原告ZT公司主张其将WJ国际酒店、西山YG俱乐部和YX宾馆三个项目交给MZ负责,但是由于原告ZT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西山YG俱乐部和YX宾馆两个项目的客户信息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被告MZ系从ZT公司直接获取了该客户信息,且上述两项目客户也出函表示直接与被告ZTAF公司联系业务。所以,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至于WJ国际酒店的销售项目,根据原告ZT公司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原告ZT公司将该项目交给了被告MZ,并且MZZT公司汇报该项目进展的情形,并称没什么问题,已经开始报价作方案了,可以看出,被告MZ不仅向WJ国际酒店提交了项目报价单,且双方基本已经达成销售意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对原告公司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且该项客户信息能为原告公司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所以,该项客户信息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最后该项目却由被告ZTAF公司签约完成,该变化明显与被告MZ有关,系其将客户信息和需求转给被告ZTAF公司,由该公司用较低价格获得签约,因此,被告MZ和被告ZTAF公司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连带赔偿原告ZT公司的经济损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所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本案的经济赔偿数额应当首先按照原告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计算,被告ZTAF公司针对WJ国际酒店的销售数量为3台单屏和1台三屏设备,所以,本案的赔偿数额应以原告ZT公司丧失销售机会造成的获利减少的数额为主。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以ZT公司丧失销售机会造成的获利减少的数额为主,参考ZTAF公司在正常情形下的获利状况,及项目实际完成所需除设备之外的购买配件、装修、人工等较高的成本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40万元。
本案原告公司客户信息的泄露,造成原告公司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公司员工被告MZ,将其掌握的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及报价单等客户需求信息,私自泄露给由其出资设立的被告公司,致使在原告公司已经与客户公司达成基本销售意向的情况下,被被告公司故意压低价格将原告公司客户抢走,最终造成了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唐青林律师在此针对原告公司存在的此种情况,对公司内部商业秘密保密体系的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针对公司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举办商业秘密知识讲座,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以及故意泄露该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说明,提高公司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公司员工在不懂法、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因一时贪图私利,而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并与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三、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前,聘请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协助收集侵权证据,在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举证责任、损失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等因素后,选择对自身利益保护最大的案由提起“侵权之诉”或“合同违约之诉”。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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