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经济法:掠夺定价
发布日期:2014-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①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
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危害性:
①损害了弱小竞争者的利益;
②导致恶性竞争,造成资源浪费;
③损害消费者利益。
(3)例外情形,下列行为不构成掠夺定价: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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