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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经济法:掠夺定价

发布日期:2014-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构成条件:

①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

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危害性:

①损害了弱小竞争者的利益;

②导致恶性竞争,造成资源浪费;

③损害消费者利益。

(3)例外情形,下列行为不构成掠夺定价: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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