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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4-07-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根据2010年12月20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
1、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2、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个月
2、六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个月
三、工伤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四、工伤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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