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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7-08    作者:110网律师
妻离婚时,通常都面临房产和其它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分配不仅仅是财产,还有负债。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处理时的疑难问题。
  那么,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又应由一方独自承担呢?
  一般推定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键要看两点。
  一是债务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就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约定对内有效
  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负债务原则上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些夫妻明确约定了AA制的家庭财产模式,可是因为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他们夫妻俩之间的这个约定,从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并不是说“AA”制财产约定就毫无用处,这个“AA”制的财产约定在夫妻之间仍然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代另一方清偿了债务,仍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家庭财产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特殊情况认定个人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这是一个婚前债务向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转换,但举证证明的责任在于债权人。
  除了婚前债务外,按照法律固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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