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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货款应还 但质量侵权应赔偿 ——反诉 也是一种取胜的方式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陈剑华律师
欠货款应还  但质量侵权应赔偿
——反诉   也是一种取胜的方式
    案情简介:
原告(江西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混凝土供应合同》。签约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混凝土1642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091355元,被告支付了2680000元,尚欠411355元。2008年8月5日,原告一纸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合同欠款411355元。
代理与判决:
被告认为欠原告货款是事实,但原告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于是该房地产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委托陈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陈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建议被告向受理法院提起反诉。2008年8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在答辩的同时以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有问题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引起面板裂缝的修补费404300元。
为支持自己的反诉请求,陈律师提供了以下有利证据:一、原被告共同委托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混凝土及予应力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出具补救措施方案的委托函一份。为了证明原告承认其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造成楼面板开裂的事实。二、受托单位作出的修补方案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应采取具体的修补措施。三、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一份,用于证明修补楼面板开裂的工程造价是342247.69元。法院经过审理,合议庭认定了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原报告之间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内容全面、严格、诚信的履行义务。二、被告(反诉原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的货款411355元。三、原告(反诉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经济损失342247.69元。
陈律师及时建议被告提起反诉,并把收集到的有利证据上交法庭。结果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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