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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文)

发布日期:2014-07-19    作者:成启峰律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萍,曾用名杨平,女,白族,农民,1969070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湾桥镇中庄村委会XX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被申请人:XX,男,白族,农民,194208月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湾桥镇中庄村委会XXXX号,联系电话136XXXXXX。系大理市湾桥镇中庄村委会X社原社长,申请人杨X萍之父亲。
案 由: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其依职权强占的属于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0.80亩,并独立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杨X萍系被申请人杨XX的女儿。19921113日,申请人嫁到大理市湾桥镇甸中村,与李XX结婚,1993年离婚后回到大理市湾桥镇中庄村委会9社娘家。19940124日,申请人与赵XX结婚,19950714日协议离婚后回到娘家。由于父亲杨XX重男轻女,多次逼我离家出走,无奈之下,我只好离开家到大理市下关镇打工为生。19990421日,我与牛XX登记结婚,至今一起生活。期间,我的户口一直和被申请人杨XX及弟弟及弟媳、侄儿在一起,直到现在。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土地也和在被申请人承包经营权范围内。
  
2003414日,在被申请人的一再逼迫之下,我只好将我的户口从被申请人的户口簿上迁出,独立成户,仍然为农业户口。因为当时农村承包经营期还未届满,被申请人承诺在新的承包合同签订时更改承包经营权证,将应该属于申请人的份额划分给申请人。出于信任,申请人答应按照这种方式执行,属于自己的承包经营份额暂时交由被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管理耕种。
2007年,申请人户的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继续承包30年,需要签订和统计新的承包经营情况。被申请人利用它当时担任社长的便利,私自更改承办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将申请人从共有人中剔除,将全部原先承包的5.58亩承包土地继续承包,霸占了申请人0.80亩的承包经营份额,并据此办理了XXXX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事后,由于申请人一直在大理市打工居住,直到最近才得知事情真相。于是,申请人多次找到基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经大理市湾桥镇中庄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大理市湾桥镇司法所多次调解,被申请人拒不返还本应属于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份额。
 
申请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也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申请人杨练利用自己当时担任社长的便利,私自更改承办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将申请人从共有人中剔除,将全部原先承包的5.58亩承包土地继续承包,霸占了申请人0.80亩的承包经营份额,并据此办理了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致使申请人在莫名其妙的情况下变成了失地农民,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杨丽萍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9条、20条、21条之规定,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望你们查明事实,依法处理,支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判如所请!
    
此致

大理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签名/指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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